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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事故处理及丢失损坏赔偿办法
发布时间: 17-10-18 责任编辑: eme

一、加强教育和管理,建立科学的管用制度,防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。

二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属责任事故:

1.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
2.未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;

3.工作不负责任、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;

4.不按规定办理领用、借用、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。

凡属责任事故,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理外,还须对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。

三、发生责任事故,责任人须在当天写出书面材料,所在单位须及时查明事故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,写出简要书面报告(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)一式两份,两日内报送设备处。

四、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责任事故,则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,分别予以处理,并分担赔偿费用。

五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由责任人填写《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单》,由设备处鉴定损失情况,核定赔偿金额并签署意见,按赔偿处理权限进行处理。

六、赔偿金额核定及赔偿处理权限,依据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。

七、对造成责任事故,且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,避重就轻,推卸责任者,一经查实,除责令赔偿外,还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
八、发生重大事故,必须保护好现场,及时报保卫科和设备处组织调查,立案处理。

2017年10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