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为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效益,防止私人占用实验中心财产,加强仪器设备借用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,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,其拥有单位,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,可考虑借出。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、贵重、稀缺设备,一律不得借出。
三、借用仪器设备,必须登记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。
四、校内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,由借用人出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用依据,经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。
五、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,借用双方应对借用仪器设备的技术完好状况认真检查。借用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。赔偿办法参照《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六、借用仪器设备,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,借用期满及时归还,逾期按借用人租借处理。
2017年10月